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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条款

  • 分类:关于我们
  • 发布时间:2019-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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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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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条件
所有由公司接受的订单均应受限于并适用本条件。本条件取代并排除公司与客户之间在任何谈判或交易过程中的或在此期间提及的或在客户的标准条款和条件中所载的任何条款或条件,除非公司以书面形式另行同意。本条件与公司接受的有关某项订单的任何条款共同构成公司与客户之间关于订购之供应物料的全部协议。除非经由公司的一位董事以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否则对本条件作出的任何变更均为无效。

2 .定义
“合同” 指公司和客户之间有关销售和购买供应物料的任何合同;

“条件” 指本条款和条件;

“客户” 指其采购供应物料的订单已由公司所接受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供应物料” 指任何本公司提供给客户的电子元件;

“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通讯,如传真、电子邮件等。

“公司” 指深圳市亿宾微电子有限公司;

本条件中提及任何立法或条例包括任何对该等立法或条例的重颁、修订或替代文件。

3. 价格

供应物料的价格以人民币计算,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报价默认不包含增值税。

公司尽力保证供应物料价格的稳定性,但保留在任何时候无需通知而改变其价格的权利。

4. 付款

公司的付款方式定义如下:

款到发货:即公司收到合同的全额货款后安排发货,到款以公司财务部门查询到帐结果为依据,客户应提供付款凭证以方便公司财务查询;

货到付款:供应物料送到客户指定的地点,客户在清点初步数量符合后即付清合同的全部货款,付款形式可以是现金、银行转帐或现金支票,但双方应事先约定说明;

快递代收货款:公司委托快递或物流公司在运送供应物料时代为收取“现金”或“现金支票”,依据不同快递或物流公司的规定,代收货款金额会有最大额度限制(比如,单笔快递委托代收货款最多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
货到7天内付款:指供应物料送达客户指定地点的日期开始计算(以送货单签收日期为准),7天内一次性支付合同的全部货款,此付款条件会有信用额度的限制。

月清:每月1~31日(没有31日的按自然月最后一日计)合同累积的货款,次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如客户未能在到期日作出付款,则公司有权:

取消订单或暂停任何进一步的交付或履行;
在公司认为适合的情况下,将客户的任何付款(或在任何其他合同下的供应物料)充作供应物料的付款;且
就未付的金额(包括在判决前及判决后)按照年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不时公布的基准利率10%的利率收取利息,直到全额付款。如提起法律诉讼来索偿应属于公司的钱款,则客户应补偿公司在该等索偿中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费用和其他成本或开支。

5. 新客户信用额度

欲开立一个信用帐户的客户必须提供公司可能要求的资料且公司可向资信认证机构提出查询。公司保留依其绝对酌情权在任何时候不经事先通知而授予、或取消任何信用额度的权利。

6. 订单

公司保留拒绝进行交易的权利。 货品订单可由公司以发运货品的方式接受,但是,在客户于其订单中援引或提及了错误的供应物料价格的情况下,即便发运也不应构成对该订单的事实接受。

7. 标准交付

除非下文另有规定,总价款为1000元人民币或以上的供应物料订单将免除任何运费或包装费而交付。

对于总价款少于1000元人民币的供应物料订单,将收取最少20元人民币的运费和包装成本,除非公司以书面形式另行同意。

无论如何公司不应就未交付、未履行或迟延交付或履行对客户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在其因公司或其承运人的疏忽而导致的情况下。交付和/或履行的时间不是要素。交付应在客户指定的地点完成。公司可使用其可采用的任何交付方法。

8. 检验,缺陷和不交付

客户必须尽快检验供应物料,且无论如何应在交付后或就提供服务而言即为履行后的7日内完成检验,并且,公司不应对于供应物料的任何缺陷承担责任,除非客户在交付后7日内向公司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否则客户应被视为对供应物料的数量和质量无任何异议。

公司在从其营业场所发送货品之时记录的任何托运货品的数量应为交付时客户所收到之数量的结论性证据,除非客户可提供相反的结论性证据。除非在货品于正常情况下应被交付或服务应被履行之日起7日内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否则公司不对任何货品的未交付或服务的未履行承担责任。

9. 说明书

所有的规格、图纸、例证、描述和重量、大小、容量的详情或其他细节,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符合立法或条例的任何声明(合称为 “说明书”),无论出现在何处(包括但不限于本目录、发送凭单、发票或包装上),都旨在提供货品的大致情形,但并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如果任何货品的说明书与生产者的说明不一致,则后者应被视为正确。公司将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以保证说明书的准确性 (但仅基于对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料信赖),并且公司对于无论是否因公司的疏忽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的该等说明书中的任何错误或疏漏不承担任何合同上的或侵权的或法定的或其他责任。作为持续改进计划的要求或为了遵守立法,公司可对供应物料进行任何变动。

10. 风险和所有权

货品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将在货品从公司之承运人处卸载到客户场所时转移给客户。货品的所有权并不转移给客户,直至公司已完全收到(以现金或可兑现的资金形式)客户于无论任何帐户中应付给公司的全部金额。

客户必须作为公司的受托人在信托基础上保有货品,直至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如果在到期日之前未收到全部付款,或者客户通过了清算的决议,或于客户的任何资产或业务上已任命了接管人或者对客户实施了强制执行或扣押,则公司有权不经事先通知而重新占有该货品并为此目的进入客户占有或拥有的任何物业。

11. 退货

除非获得公司的事先同意,否则不得退回任何货品。所有退回的货品由客户自担风险和费用退回,且应为未被客户损坏并具原有包装的。客户须负责退还货品给公司并提供该等退货的交付证明。对于被归类为“具静电感应性的”货品必须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被接受退还的所有货品应在公司在交付后7日内交回公司。

公司有权酌情对于作为“不需要的”或“错误订购的”货品而被退回的任何货品可收取该货品发票价值30%的重新入库费(最低费用100元人民币)。

12. 性能和适合目的性

除非任何性能数据、偏差或特性已由公司的一名董事以书面形式特别和明确地作出保证,公司对货品未符合该等标准不承担任何责任,无论是否归因于公司的疏忽或其他。

除非公司董事以书面形式特别声明,否则客户应自行保证其购买供应物料系足够及适合某个特定目的。如客户依据未经公司董事书面确认的公司雇员所提供的建议或介绍而采取行动,则由客户自行承担全部风险,公司对于未被确认的任何该等建议或介绍不承担任何责任。

13. 保证/担保

公司将尽力向客户转让货品生产者所提供的任何保证或担保的利益。

此外,如果能够向公司合理满意地证明因有缺陷的材料、工艺或设计而导致货品被损坏或有缺陷,公司将依公司的选择免费维修或替换货品,或在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即重新提供服务。客户确切理解,在无论何种情况下公司对其供应货品附带软件程序(如有)的性能不作任何形式的无缺陷或无错误保证。

此义务不适用于:

如缺陷的产生或加重是因为客户未经公司的书面同意而改变或维修了该等货品;
如缺陷产生或加重是因为客户未遵守生产者有关货品储存、用途、安装、使用或维护的说明;
如客户未依据条件8通知公司任何缺陷,且该缺陷在合理检查下具有合理的明显性;或
如客户未在货品发送或服务提供之日后12个月内(或公司在接受供应物料订单时指定的其他期间)通知公司任何缺陷。
任何依据此条件13提供的替换供应物料或维修的货品将根据这些条款在对原供应物料所提供之担保期限的剩余期限内获得担保。任何被替换的货品将属于公司。

客户授予公司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进入其物业以便依据此13条进行维修和替换的权利。客户保证公司的雇员、代理人和代表在处于其物业期间获得安全和无危险的工作环境。

除下文条件14第一款规定以外,如依据此条件13任何供应物料被证实为损坏的或有缺陷的,公司的唯一义务和责任限于,根据公司的选择,维修或替换相关货品或重新提供相关服务或退还就相关供应物料已经支付的价款。

14. 责任

公司不排除或限制其依据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对任何客户承担的责任(“条件14第一款”)。

除此之外:

公司不对无论是否归因于公司、其雇员、代理人或分包方的疏忽而未能提供建议或资料或提供了不正确的建议或资料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成本、索偿或费用而承担责任。

除了本条件中明确载明的客户可要求维修或替换货品或重新提供服务或返还任何已付价款的任何权利以外,公司对于无论如何导致或产生于或与下列情况相关的任何损害、直接或间接或后续的损失(所有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纯粹的经济损失、利润损失、营业损失、用途损失、数据损失、电脑停机、商誉贬损、经营中断、增加的采购或生产成本、机会损失、合同损失以及诸如此类)不向客户承担任何责任(无论其性质属合同责任或侵权(包括过失)责任、或违反法定义务、返还义务或其他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与任何供应物料或其生产、销售、使用、特性相关,或者因公司、公司的雇员、代理人或分包方未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或交货造成;
公司对合同任何明示或默示条款的违反;
任何供应物料或由其组成或利用其所开发的任何产品的使用、制造、转售或替代;
公司在客户场所的任何行为或疏忽;
公司或代表公司作出或没有作出的声明,或给予或没有给予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遵守立法或条例的任何声明);或
合同下的其他规定。
本条件载明了公司对客户有关供应物料的全部责任,并在法律所许可的最大限度内排除所有适用于或针对公司的明示或默示的、法定的、惯例的条件、保证和/或其他规定(本条件下或据此作出的规定除外);或在不适用自动排除情况下,应视为客户特此已经授权或同意或选择放弃该等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对因合同、侵权(包括过失或违反法定义务)、误述或其他原因产生的全部责任仅限于根据公司的酌情权或选择或根据特别约定进行维修(如适用)、替换或再服务,或退款。

15. 个人资料的使用

“个人资料”是指与客户或客户的任何代表(无论何种情况均作为自然人存在的个人)有关的任何资料。公司依据该资料(无论是单独或与公司持有的其他资料结合)以识别该客户或该代表,不论该资料是如何以及何时提供的。

为了履行本条件,或因公司与客户间业务需要而产生的预期目的,公司有权处理该等个人资料,包括:
(i) 为决定是否与该客户订立任何合同或达成安排,包括对客户或其代表进行资信认证调查以及将有关客户如何处理其帐户的信息披露给相关机构;

(ii) 为订单执行、管理、客户服务、归纳客户的购买偏好并帮助公司理解和发展其业务;

16. 知识产权

目录中的供应物料可能受限于知识和工业产权,包括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版权、设计权利、实用新型权利、数据库权利和/或其他第三方权利。除了在客户的正常经营过程中使用供应物料或转售货品的权利以外,未授予客户任何权利或许可。在因侵犯此等权利而产生任何请求权的情况下,无论如何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尤其,在不影响上述规定下,构成货品一部分的任何软件程序的所有权属于公司和/或其供应商。客户应自行获悉相关许可或使用的条款并支付任何应付的特许权费。该等程序仅可随货品一起使用。

17. 原产国

除非公司以书面形式另有确认,网站目录不得被视为对货品或其组成部分的来源地、制造商所在地或生产地的陈述。因公司提供原产地证书(如适用)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将按成本价向客户收取。

18. 出口

货品可能受限于中国和货品可能的来源国,比如美国、英国和新加坡的出口管制法律、限制、条例和命令。客户同意遵守中国、美国、英国、新加坡或其他外国机构或当局的所有应适用的出口法律、限制和条例,且不应为了再出口之目的而向任何禁止的或禁运的国家,或被中国或其他国家法令所颁布的被拒、阻止或列出名单的个人或组织出口或转移货品。客户应自担费用获取任何许可并遵守任何可适用的中国以及货品销往国的进出口条例。

公司保留拒绝向特定客户或特定国家供货的权利,以及要求客户提供最终用途和货品最后目的地的充分详情的权利。

19. 商业客户

公司是一家商业客户的供应商。公司提供的网站目录和任何函件以及其他产品手册旨在供商业客户而不是消费者所用。通过订购行为,客户即表明其确认系出于业务之目的而非以消费者身份购买和使用供应物料。

20. 应用限制

在任何情况下严格禁止将货品使用于杀伤人员地雷、或用于与生物类、化学类或核类武器或运送该类武器的导弹相关的任何用途。

货品不得被用于航天或航空飞行器或其他空中运输应用、生命维持或供给设备、外科移植设备、或如货品发生故障将有理由认为会导致人身伤害、死亡、环境破坏或财产严重损失的任何其他用途。同时严格禁止在此类设备、系统或应用中使用或加入任何货品。

客户同意赔偿公司和其供应商因该等加入或使用而承受的任何及全部损失、责任和费用(包括法律及其他成本),即使该损失可归因于设计或制造瑕疵。

21. 电话记录

公司保留监控、截取或记录电话呼叫的权利,并可以为了培训、安全和质量之目的监控或截取向其场所发出的全部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信。

22.不可抗力

如果公司迟延履行或未履行在本条件下的任何义务是归因于超出公司合理控制的任何原因(应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战争、火灾、广泛流行性疾病、爆炸、洪水、灾害性气候、进出口管制或禁运、劳动争议、货品或劳动力无法得到供给等),公司不应就该等迟延履行或未能履行而对客户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或被视作违约行为。公司可依其选择延迟履行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或取消全部或部分合同。

23. 法律解释

本条件和相关所有合同应受中国法律管辖。如有任何与合同相关的争议,双方同意将提交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解决。但公司保留在其他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提起法律行动的权利。

24. 通则

被任何规管当局认定为全部或部分无效的、可撤销的、不可执行的或不合理的本条件中的任何规定应在该等无效、可撤销、不可执行或不合理性的限度内被视为可分割的,且本条件的其他规定以及该等规定的其他部分应不受影响。

公司未执行或部分执行本条件的任何规定不应解释为放弃本条件下的任何权利。

公司有权随时更新本条件,且更新版本自公司以书面形式和/或在公司网站上进行公布之日起即告生效。

2012年5月1日

深圳市亿宾微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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